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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用辅料涉及法规释疑(一)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 2020.07.28 0

新葡萄奔驰AMG邀请了资深法规专家,针对一致性评价中,药用辅料在关联审评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。详情见下文,文中未涵盖的问题欢迎在文后留言,我们收集完问题后,会邀请专家进行统一解答。

1、根据最新法规,哪些辅料不需做登记号?不做登记号的产品中,某些特殊用途的产品是否仍需做登记号?

根据CFDA 2016年第134号文及其解读一,不纳入关联审评的辅料有如下:

  1. 矫味剂(甜味剂);

  2. 香精、香料;

  3. 色素(着色剂);

  4. pH调节剂(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pH调节剂);

  5. 仅作为辅料使用、制备工艺简单、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(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无机盐类):碳酸钙、碳酸钠、氯化钾、氯化钙、氯化镁、碳酸钙、磷酸氢钙、硫酸钙、碳酸氢钠等;

  6. 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;

  7. 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过程中用到的佐剂。

说明:因某些无机盐在制剂中作原料药使用,如作为原料药使用,则需要关联。

2、供应商之前批准的IDL上的名称和CP上的名称不一致,应该以哪个为准?

历史沿用的老客户仍以注册证的名称为准,新的客户以目前做登记号的名称为准。

3、过去已经拿到IDL的产品批准的有效期和COA上的有效期应该以哪个为准?

还在用注册证的客户以注册证为准,新的客户以做登记号时提交的资料为准。

COA上的有效期应该和IDL申请文件中申请的有效期保持一致。如果有效期和IDL申请时不一致,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稳定性试验数据支撑,并且在新的登记申请文件里体现这部分数据。

4、过去获取的IDL的质量标准的勘误该如何更正?

目前已经不能对之前的IDL中的质量标准进行勘误,有错误的话,直接在新的登记申请文件中修改即可。

5、客户内控标准应该依据CP还是原先的IDL批准的标准?

CP上有规定的应该参照CP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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